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案件举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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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诉讼案件举证指南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3、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许可证和租赁登记资料。
4、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证明文件。
5、证明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明材料,包括:(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提供房屋、违约、强行要求承租人退房、房屋毁损或倒塌出租人拒绝修缮、承租人修缮房屋的证明材料。(2)承租人不按约定接受房屋或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迁出而拒不迁出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6、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约定义务或保证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7、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添其他附属物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