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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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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5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
  • 姓名: 吴宇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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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莘庄房产律师:案例解析限购令无法过户不须承担责任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305
  • 价格:1.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闵行房产律师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闵行房产律师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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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莘庄房产律师:案例解析限购令无法过户不须承担责任详细内容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电 话:159 2121 9899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是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房产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房产陪购、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建筑工程等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房地产案件数百起。新闵所成立于1985年,位于闵行区莘庄地铁北广场,2008年,新闵已跃居在上海900家律所前5位,并屡获“上海市先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15年,*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委员,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吴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建筑房地产事务部部长,上海房地产律师网()创办人、**律师,及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违约索赔  诉讼代理、房地产纠纷、一、二手房陪购、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限购无法过户 不须承担责任 
    核心内容:近购房政策频频出台,其中限购令、限贷令是对购房者造成很大打击,对此,律师告诉你,因:“限贷令”致无法贷款,解除购房合同不算违约,因”“限购令”导致*三套房无法贷款和过户,*判决此属“情势变”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不需承担责任。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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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限购令”、“限贷令”的突然出台而导致退房,买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宝安*判决了两起新案例:因“限贷令”“限购令”导致*三套房无法贷款和过户,*判决此属“情势变”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不需承担责任。 
    买卖*三套房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遭遇“限购令”、“限购令”导致无法过户、无法贷款的情况,法律界人士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这属于“情势变”;但因“限贷令”变动、二套房贷款“加成”,买家要退房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目前在法律界仍有较大争议。 
    案例:“限贷令”致无法贷款,解除购房合同不算违约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其近日代理的两起因“限贷令”、“限购令”引发的官司。 
    据介绍,市民方先生和其妻子名下共有三套房产,今年4月初又在宝安区购买了一套205万元的房子,并支付了业主10万元定金。但是4月17日,国家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因为已有三套房,方先生无法从银行贷款一分钱。他只得找到卖房的业主,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遭到了业主拒绝。为此,双方闹到*。 
    刘子儒介绍说,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上,宝安*明确了“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并非商业风险,也非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发生了变化”。宝安*判决因情势变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不需承担责任。 
    案例:“限购令”致无法过户,卖方返还定金 
    据刘律师介绍,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宝安居民看中一套40多万元的小户型房产,在今年9月支付了3万元定金,其中付给业主2.8万元,在中介公司托管2000元。9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户籍家庭限购两套房。这名宝安居民已经有了两套房产,而且“限购令”几乎是立即生效,他根本来不及到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这意味着他即使买下了这套房也根本无法过户!他要求业主返还3万元定金,但是业主不愿意。双方为此也起诉到了宝安区*。 
    *进行了庭前调解,因为之前有过相关判例,法官成功地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业主返还购房者2.8万元定金,只收了2000元作为补偿。 
    案例:贷款“加成”买方想退房,分歧较大 
    楼市新政出台后,提高了*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首付30%提高到50%),导致的买方无力支付房款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律师界存在重大分歧。有律师认为:如果买方因为*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要求退房,买方也可以适用“情势变原则”解除合同。还有律师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房子较贵,增加的首付款较多,买方确实无力承担的,也应可判解除合同。 
    他自己倾向于认为,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是一种非商业风险,但可以预见。**多次表态将出台严厉调控政策。国办发2010*4号文就明确指出,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地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情形。 
    ■*说法:“限购令”下解除协议,双方均无过错 
    “限购令”突然出台,而且未给市场留下过渡期,导致出现一批“半拉子”房地产交易,其特点是买方已交纳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但尚未在9月30日前完成网签购房合同。特别是买*三套房的购房者,因此无法完成过户,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他们较一致的看法是:虽然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但“限购令”导致无法过户的*三套房,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从情势变迁、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买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解除协议,恢复原状,卖方应如数退回定金。 
    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如购房者在“限购令”之前,已经和业主签订了*三套房的认购合同,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甚至到银行办理贷款等。但现在因政策突然变,导致*三套房无法过户,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却要面临定金无回、还要支付业主违约金的局面。 
    “限购令”这一政策的突然变,是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无法防止的,应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根据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或者解除。”因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应当退还买方定金。 
    深圳某区*的房产庭法官表示,市区*曾就类似的政策变化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进行过研讨,法官们倾向于认为,政策变化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灾害之类,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客观情势发生变。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判买方支付20%的违约金或由卖方“吃定金”,有违公平原则。合适的做法是:解除协议,卖方退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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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联系人是吴宇律师。 主要经营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 吴宇律师,法学硕士,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民间借贷、股权分割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案件千余起。。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闵行离婚律师,闵行婚姻律师,闵行房产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