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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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5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
  • 姓名: 吴宇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马桥离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708
  • 价格:1.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马桥离婚律师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马桥离婚律师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 关键词:马桥离婚律师,马桥离婚律师,马桥离婚律师,闵行离婚律师,闵行离婚律师,闵行离婚律师

    马桥离婚律师详细内容

    手    机:159 2121 9899    上海离婚律师网: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上海离婚律师网:,是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婚姻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离婚案件千余起。 
        吴宇律师,男,42岁,*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吴宇律师:对于王某(被申请人)(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1571号案件的书面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判决,以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辩论,庭审中的,*对整个案件案情已经有充分的了解、理解,以及判断,并据此做出判决。 
    被申请人王某及其一、二审及本案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吴宇律师认为: 
    原一、二审判决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且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后已经执行完毕,房屋产权已做变登记、,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 
    故被申请人希望贵院依法维持原一、审判决。其理由如下: 

    一、 关于判决女儿王某某的抚养权归被申请人王某的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婚姻法36条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始终贯彻和坚持了这一原则,充分**子女的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首 先,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本身的情况看:被申请人上海户籍,任职于国有企业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月收入约5,592元;申请人是外地户籍,供职于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月收入约2,700元。很明显被申请人直接抚养条件由于申请人。 
    其 次,从间接抚养条件看:被申请人母亲已经退休,且身体健康,在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母亲承诺如小孩判决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母亲愿意在生活上和经济上帮助被申请人抚养照看小孩。且在一审诉讼至今被申请人和小孩都一直与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母也一直在事实帮助被申请人照看女儿。 
    相反,申请人的父母系农民,现仍然在打工上班(此为客观描述,无它意),在事实上其父母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帮助申请人照看小孩,经济上也难以帮助申请人。 
    因此,被申请人间接抚养条件由于申请人 
    * 三,2014年3月11日,双方为经济问题争吵后,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生活住所,回到被申请人父母处暂时居住,次日申请人就将女儿送至被申请人父母家中,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小孩由被申请人及其母亲抚养,申请人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 
    由此,小孩是申请人送至被申请人母亲处的,申请人实际并无抚养小孩的真实意愿,事实上也未承担起做母亲的对小孩的抚养义务。 
    * 四,在一、二审诉讼期间至今,小孩一直由被申请人及其母亲抚养,小孩也一直与被申请人及其母亲共同生活,改变小孩生活环境很明显不利于小孩,*据此判决小孩抚养权归被申请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五,女儿的落在被申请人母亲的房屋内,目的在于以后能在附近就近上学,判决女儿抚养归被申请人也有利于小孩以后的上学和生活。 

    二、 关于涉案房屋问题 

    , 关于房屋价格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时的价格确认,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原被告双方根据房屋市场情况,在诉讼中双方共同确定一个价格,*以此价格对房屋进行分割;另一种方式是,双方无法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则由*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依据。 
    具体本案,房屋价格是双方一致确认的,完全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且无论是双方确认价格还是机构评估价格,只要与判决时间存在时间差,理论上房屋价格都存在波动的可能,而这种波动也是诉讼双方可以预见的。涉案房屋何时满五年,申请人也是明知的,申请人据此确认房屋价格95万元,*据此对房屋进行分割没有任何问题和不公之处。 

    *二, 一、二审*判决房屋归被申请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首 先,申请人认为*判决房屋归被申请人就是不公平,就是没有照顾女方(申请人)和子女的权益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1、房屋没有判决归女方并不等于没有照顾女方,事实上*在份额(折价款)已经照顾了女方申请人,详见下文折价款分析。 
    2、照顾女方也不等于一定要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只要*判决女方取得足额的房屋折价款就是在法律上照顾了女方,就是**了其居住权,因为申请人可以拿房屋折价款购房或租房居住。 
    3、在一、二审诉讼期间,申请人并未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而是在外租房居住,可见涉案房屋对于申请人来说并非必须居住或拥有所有权。 
    4、在被申请人抚养条件由于申请人,*确认抚养权归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判决涉案房屋归被申请人恰恰体现了*照顾子女权益的**精神。 
    其 次,判决房屋归被申请人照顾和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判决后实际履行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在判决后引起矛盾或执行不能 
    1、涉案房屋现尚有近三十万元的贷款,每月需要归还贷款近两千元,申请人2700元月工资根本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和维持正常生活。 
    2、涉案房屋的贷款人是被申请人。 
    3、判决涉案房屋归申请人,申请人在事实上无法支付被申请人数十万的房屋折价款,势必造成新的矛盾和冲突。 
    4、涉案房屋首付及税费合计25.62万元,其中申请人一方仅支付了6.89万元。 
    *三,关于*判决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27万元的问题 
    涉案房屋购买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前,房屋总价为54万元,首付24万元,贷款30万元,契税0.54万元,中介费1.08万元,除银行贷款外合计支付25.62万元,申请人一方支付6.89万元,被申请人一方支付18.73万元。 
    截止2014年5月20日,归还银行贷款3.0677.34万元,尚有贷款余额26.932266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婚前公积金还款1.506764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1.56097万元。 
    根据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之规定,被申请人父亲的出资18.01666万元应视为对被申请人的赠与。故: 
    1)被申请人实际出资为1.506764万元+18.73万元+(1.56097万元÷2)=21.078125万元; 
       2)申请人6.89万元+(1.56097万元÷2)=7.670485万元。 
       
    尚有贷款26.932266万元。 

    3)房屋判决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归还借款,申请人应得房屋折价款为: 
        
        95万元×(7.670485万元÷(21.078125万元+7.670485万元+26.932266万元))×=13.085155334万元 
    因此,在充分考虑涉案房屋来源和当事人双方对方房屋贡献大小的立法精神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判决房屋归被申请人,申请人取得房屋折价款27万元已经远远**法定的标准,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权益。 

    三、 关于银行存款问题 
    一审*诉讼中查明,截止201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余额为19,113元,申请人银行账户余额为72,227.31元,虽然在诉讼前申请人生病住院,但相关费用均已在诉讼前已支付完毕,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的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各半分割,因此*判决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折价款21,000元,被申人实际多得了存款5557.155元。 
    注:申请人实际依法应支付申请人的存款折价款为: 
    (19,113元+72,227.31元)÷2—19,113=26,557.155元。 

    四、 关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有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故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 

                                                   被申请人: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律 师:吴宇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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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联系人是吴宇律师。 主要经营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 吴宇律师,法学硕士,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民间借贷、股权分割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案件千余起。。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闵行离婚律师,闵行婚姻律师,闵行房产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