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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男,46岁,*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20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离婚律师: 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裁判规则(一)
1、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高人民*民事审判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参照高人民*《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按:《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高人民*民事审判庭编:《中国民事审判*》2005年*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高人民*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05页。
5、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的归属问题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按: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1994年)判决观点,来源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公报》1995年02期。
6、*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21条*3款、*60条*1款、*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高人民*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05页。
8、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人民*民事审判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4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118-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