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婚姻案件律师:为避免婚后受赠引争议,赠与对象需约定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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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男,生于1974年,*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999年开始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婚姻案件律师: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案情介绍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